3)第三百四十六章 吃瓜钓鱼_覆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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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有一样为老鼠干(超级好吃,但超级贵,从2005年原先一斤五元涨到了现在六十元,完全吃不起。)。老鼠不选田鼠,不选家鼠,只要山鼠。所谓的电猫就是小电网,将电网放置在自己家山上,通常放置在开阔地,同时有明显的标志。

  根据小郭做的笔录,井下是在半个月前购买的电猫。井下家靠山,山里老鼠在晚上进入后院啃咬后院小花园的植物。井下妻子是热爱园艺的一位老太太。井下为了保护后院的植物,于是购买了电猫。

  小郭在做完笔录之后,暂时扣押了井下,并且通报镇警署。小郭认为本案可能不单纯是意外。

  小偷进我家里盗窃,结果因为地板油滑,摔倒死了。难道我还有过错?有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呢?如果单纯是这种情况,是不需要负任何责任。

  假设你近期被盗过,你在被盗后故意把地板弄的油滑,这就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。

  还有一种情况,前某书里提到的有小偷不仅偷东西,还会吃主人家冰箱的食物。小偷被毒死了。如果主人知道小偷在这个区域内活跃,并且会吃失主家东西,故意在食物中下毒,导致小偷死亡,那么主人涉嫌谋杀(高岩为故意杀人罪)。

  所以这种事分成三种,第一种是不知情,自己行为合理,小偷死亡,无责。

  第三种是知道小偷有概率上门,布置陷阱,导致小偷死亡,故意杀人。

  第二种是介于两者之间比较麻烦的一种,第一种和第三种都属于主观犯罪,是否有罪完全是看你主观上有没有害人,杀人的意愿。第二种似乎也差不多,区别在于第二种未必需要你主观恶意。

  举个例子。

  一个人吃完香蕉,把香蕉皮扔到地上,他没有主观恶意,只是没有素质。这时候有盲人走过,踩踏到香蕉皮摔倒,视结果而定,扔香蕉皮的人就涉嫌过失致人死亡、重伤、伤害罪。

  但是在实际案例中,比如本案中三种情况差异不大,难以判断。

  布置电猫没有明显的标志,也没有任何警示语标志。就这么看似乎算是过失导致他人死亡。也就是说井下布置的电猫不规范才导致矿石死亡。

  井下笔录称自己为了防治山鼠布置的电猫,此证词被认定话,井下无责,

  事实上,井下在自己家玻璃被砸后的第二天,让东唐孩子购买电猫,邮寄到家,两者之间存在有紧密联系。这点似乎就涉嫌故意杀人罪。但是证据又不够充分,主观想法是很难判断的,除非井下承认或者井下和其他人说过自己要用电猫杀人,否则罪名难以成立。

  不仅镇里来了警察,甚至还来检察官。检察官是曹云有一面之缘的九尾良子。九尾良子和九尾鸣人没有半毛钱的关系。她是一名离异检察官,今年三十二岁,是名唐版的女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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